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指出,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着力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以发展的资源代价是否降低、环境质量是否改善作为基本衡量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对经济转型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决定》明确,到“十二五”末,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9.8%、12.7%、12.7%、13.9%。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小于30%,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30%。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空气污染指数逐年降低。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标率为100%。
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严格项目环评,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展“三同时”环境监理试点。
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开展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海洋、江河湖泊沿岸的化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切实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
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
着力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和固废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加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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