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8月1日起实施。
共6章63条,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散乱污”企业的治理、“三线一单”的编制、秸秆禁烧、施工工地防尘的“六个百分之百”和“红黄绿牌制度”等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均纳入其中。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版——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要求,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机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增加了地下水监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节水监督考核内容;保护节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备、设施内容。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保护水域;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已经取得养殖等相关许可手续的,依法予以补偿;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保护体系。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批准,8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9条,主要规定综合治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和社会参与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保工程监理,规范中介机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的原则,立足市情水情,对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举措、非常规水的利用等进行具体规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到2020年,有效保护全省2.5亿亩天然林资源,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到2035年,天然林持续稳定,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天然林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要求,森林经营单位、林权权利人等其他经营主体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相关方,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承担天然林保护相关责任。充分运用遥感、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构建天空地一体化天然林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管护。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国标《有色金属工业余热利用设计标准》GB/T 51412-2020——
2020年1月16日发布,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包括余热资源等级、余热量计算方法、余热资源回收、余热锅炉及系统、余除氧给水系统、汽轮发电机设备及系统、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及系统、其他换热设备及系统、公用辅助设施(总平面布置;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仪表与控制;给水、排水和循环冷却水;建筑与结构、供暖通风、厂区热力管网),附烟气酸露点温度计算。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修订版GB50325-2020——
1月6日公布,8月1日起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污染物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细化了装饰装修材料分类,并对部分材料的污染物含量(释放量)限量及测定方法进行了调整;保留了人造木板甲醛释放量测定的环境测试舱法和干燥器法;对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提出了污染控制预评估要求及材料选用具体要求;对自然通风的Ⅰ类民用建筑的低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要求;完善了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明确了室内空气氡浓度检测方法;重新确定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限量值;增加了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T-C复合吸附管取样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室内空气污染物取样测量要求。
昆明4大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验收技术指南》(DB5301T45-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环保检查技术指南》(DB5301T 46-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5301T 47-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DB5301T48-2020)7月1日发布,8月1日起实施。
从污泥出厂、运输、贮存、计量、处理、处置全过程提出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从污染源头、过程、末端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管要求;明确了处理处置项目验收的环保设施现场勘查内容,以及环保验收监测的技术要点;对环保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要点作出了详细规定;提出了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及泥质监测技术要求等,形成了系统全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地方标准体系。
另外,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自8月15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