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查处十种行为
《方案》要求,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
生态环境部指出,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进行指导帮扶,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实现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方案》强调,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点查处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此外,生态环境部介绍,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马军认为,VOCs管理分散,不像PM2.5治理中管住一些重点污染企业就有明显改善效果,VOCs管理的难度更大,加强治理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