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OCs排放的违法行为,其实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有部分描述。
但上述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其实还额外写明一些更具体的需要重点查处的VOCs排放违法行为:“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等恶劣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如下12种行为:”
1、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2、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3、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4、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5、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6、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7、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
8、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9、涉VOCs物料(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废气(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10、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1、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12、储油库、加油站人工量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