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据介绍,本次会议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裁量基准》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
8种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此外,此次修订还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主要包括: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近几年来,我国环保形势持续高压,个别地区存在政策多变、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对不少中小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而山东此次修订,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优化服务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