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事情是这样的,某纸厂系制造、销售包装纸产品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5月,为深入推进国务院节能减排,某纸厂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整厂关闭。根据国务院、省、市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罗江环保局对该纸厂进行调查后,于2017年12月27日会同罗江经科局现场组织实施对该纸厂的停电措施,并于当日向该纸厂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关于对某纸厂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通知》。该纸厂对该强制停电措施不服,从此开始了信访,因对罗江环保局、经科局均作出的回复不满,某纸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罗江法院一审认为,某纸厂系用废旧纸再生工艺,年产1000多吨,系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生产线。二被告实施该强制停电措施具有事实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二被告采取强制停电措施时,存在一定的程序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具体到本案,二被告采取强制停电措施虽然程序上不尽完善,但并不影响对某纸厂使用淘汰落后生产线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如果行任由环境违法企业继续生产使用淘汰落后生产线,必将会对大气、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有鉴于此,罗江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二被告对某纸厂实施的强制停电措施违法,但不予撤销。后某纸厂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