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调查人员在检查危废收集池时却发现,危废收集池内有一暗管与东侧约2米处一水井联通,内存有淡蓝色污水(初步调查为废显影液),已初步确定该单位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井违法排放危废。
按照环保、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机制,截至4日,已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分析,现场对该公司洗版车间和危废收集池进行查封,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含废显影剂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置。
8月4日,昌平区警方已正式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2016年8月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显影液被列入废物类别HW16。根据2017年1月实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