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按照高法的案件管辖分工和案由,环境案件包括普通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两类,普通案件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
从行政案件来看,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9.9万件,其中,环保类行政案件大致占行政案件的2%以内。
——哪些政府部门经常被起诉?
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报告从环境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分析指出,从2016年全年203份判决文书来看,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县级环境保护局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裁决文书数量达101份, 占比高,达到49.75%。其中,县级环境保护局与县级政府作共同被告有14份。
报告建议,环保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环境行政法定程序,尤其是环境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培训、学习、理解和运用。
——哪些地区环保行政案件数多?
如果以地域管辖与省份为标准来分析203份判决文书,则可以确定案件事实发生地。
报告显示,其中,发生在广东的环保行政案件判决文书55份,占比高,达到27.09%,往后依次为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上海、湖南、安徽、重庆等。
报告指出,随着中国产业转移,东部地区的工业向西部地区搬迁,未来西部地区发生环保行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由此,西部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要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向东部环保行政机关学习应诉经验。
——哪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多?
不同类型环保行政案件罚款数额也不相同。报告显示,大气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高罚款金额高,达到90万元,出现在江苏;畜禽养殖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金额低,达到3000元,出现在浙江。
污染环境犯罪数量骤增
据了解,2011年以前,中国虽然已经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为1件,到了2014年骤增至801件;2015、2016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14、775件。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数量多?
报告显示,按照省区划分,浙江污染环境罪判决数量多,达到911件,占到全国的38.93%;其次为河北、山东、广东、江苏、天津、福建等,案件数据较大。除上述省份外,其它省份数据较小,有15个省份为个位数,7个省区市数据为0。
——哪种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突出?
201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14种具体的入罪情形,这14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情况如何?
报告显示,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
为此,报告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集中化,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罪魁,这也是当前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需引起高度关注。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
除了污染环境类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还包括: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
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环境公益诉讼总量不大
除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外,报告指出,新环保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总量不大。
数据显示,2015、2016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62例和146例。2016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较之于2015年有较大幅度上升,增长率为135.48%。
然而,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布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1765件)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占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8.27%,比重较小,未出现之前人们普遍担心的“诉讼爆炸”现象。
报告还指出,检察机关逐渐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数据显示,2016年,公益诉讼案件总量增长,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分别提起65件、81件,占比分别为44.52%、55.48%,没有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从是否单独提起诉讼来看,报告显示,检察机关更乐于作“独行侠”,而社会组织则倾向于“报团取暖”,既反映了检察机关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