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范围
1.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迟于2020年前完成)。
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应于2017年5月12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相关解读
天津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现阶段天津市设定过渡期,列入2017年上半年首批发证范围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暂时由市环保局直接核发。2017年7月1日起,市环保局原则上不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各区环保局协助做好专业审核。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市环保部门将把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统一监管上。各区环保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众投诉多的企业,2017年下半年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