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苏政发〔2017〕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快制造模式创新
(一)推进智能制造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支持。打造智能制造产业生态链,深入实施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鼓励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给予50-150万元奖励。组织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推动智能制造供需对接,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提升互联网化水平。深入实施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对企业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按投资额或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或贴息支持。支持企业探索网络型组织、柔性管理、绿色管理等基于互联网的经营管理新模式,培育互联网创新示范企业,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发挥“江苏工业云”“e企云”等云平台作用,健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互联网化提升。
(三)发展服务型制造。建立服务型制造评价指标体系,搭建服务型制造智力支撑平台和产业推广平台,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品牌管理、创意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业态。支持培育300个示范企业和实施300个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优势
(四)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分行业有重点地推进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每个创新中心组建初期3年内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
(五)推动重大技术攻关。完善重大产业技术联合攻关机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攻关专项工程,每年发布共性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工业强基、重点产品质量攻关导向目录,面向社会招标,省级相关专项对中标单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参与重大技术攻关,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省级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奖励,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给予奖励。
(六)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立创新成果产业化基金,加快推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市场化运作。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发布《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并纳入政府采购品目范围,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级相关专项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将重大首台(套)装备纳入保险补偿试点,助推一批重大新产品尽快走向市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工程,加快重点项目产业化进程,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七)加强质量和技术标准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单位,省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全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的单位,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推进内外销消费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创建全国质量标杆、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
(八)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三品”专项行动,培育更多百年老店。支持建立江苏品牌产品全球营销网络平台,深入开展江苏品牌产品万里行、“一带一路”展销及自主工业品牌50强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对境外商标注册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加大产业集聚区区域品牌培育力度,对国家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分别由省级相关专项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对标定位做优做强
(九)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制定制造业领军企业评价标准和省、市、县三级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完善领军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建立领导挂钩联系机制,千亿元以上企业由省领导联系,500亿元以上企业由省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主要领导联系,100亿元以上企业由省相关部门和设区市分管领导联系。对首次入围全国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领军企业负责人和突出贡献创新人才,可优先推荐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或奖状、“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
(十)培育行业单项冠军。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计划,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和咨询诊断平台,每年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产品和小巨人企业。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在政府采购和各项工程招标中,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
(十一)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国际产能合作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等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东门”经济特区、中阿国际产能合作示范区、连云港上合组织国际物流园、中哈物流基地、常州苏澳合作园区建设。发挥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对外投资实体经济和高端要素资源,支持企业拓宽市场渠道、获得关键技术、打造国际品牌。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项目应保尽保。
四、推动产业高端攀升优化发展
(十二)鼓励发展中高端制造业。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突破先进制造业15个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和技术瓶颈制约,每年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每个城市专项安排5000万元给予支持。支持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切实发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导向作用,“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专项安排20亿元,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改造升级。每年重点实施100个优势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有关设区市开展纺织、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三)加快发展现代生产服务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在水电气等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城同价政策,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十四)培育发展重点特色产业。出台制造业布局调整优化指导意见,引导产业江海联动、南北转移、产城融合发展,构建新型制造业布局体系。建立全产业链合作共赢生态体系,打造20个左右现代特色产业集群。制定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体系,指导各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评估择优切块安排不超过1亿元的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被国家认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五)提升历史经典产业。制定实施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认定100个左右历史经典产业示范工作室、示范企业、示范产业基地(街区),经认定的示范工作室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每两年评选历史经典产业名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十六)促进工业能效提升。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范围。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成效明显的,省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实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十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支持建设公益性环保技术服务平台,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污染治理共性关键技术。培育技术先进、服务规范的环保服务优质企业。实施一批工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项目,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备、生产线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按标准给予奖励。
(十八)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绿色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发展再制造产业,对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授予示范标杆企业并给予奖补。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入境维修再制造监管示范区。
六、优化产业发展要素资源配置
(十九)推动资源集约利用。支持苏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试点,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单位能耗产出、单位排放产出等为主要评价内容,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制度,以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用能、用电、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总结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二十)促进工业高效用地。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和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优化调整现有生产工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与使用高标准厂房。对中小微企业高标准厂房租赁费用给予奖补。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制造业”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小微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一带一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视省级财力增收情况,每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适当增加额度,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十二)鼓励企业多元化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增加对制造业的信贷投放,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适当提高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实行单独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市县政府出资设立公益性中小企业转贷平台,充实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缓解中小微制造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南京、苏州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并推广经验。继续探索完善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提升科创企业信贷和“小微创业贷”投放规模。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发展创投、天使等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
(二十三)培育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制造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推动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领军人才地图和国外引才引智工作站。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绿色通道。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职业经理人培养、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专项工程。依托千人计划、双创计划、外专百人计划、333工程等引才聚才载体平台,吸引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和创新团队来江苏创新创业,注重选拔制造业领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股权激励和项目资金等优惠支持,提供优质高效的生活服务,妥善帮助解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探索“人才+技术+项目”战略合作新模式。实施产业技能大师培育计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培养造就先进制造业技能大军。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试点,担任双导师的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享受带徒津贴,各自承担的教学任务纳入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七、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效能
(二十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规范涉审中介,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部门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向社会开放。推进盐城市、宿迁市、盱眙县、南京市江宁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度试行工作并在全省推广。分领域、分行业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事项、产业政策明确的调控事项、创新发展需要的服务事项等有效监督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执法体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和违法生产行为。加强企业法治、信用与社会责任建设,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减少相关抽查频次,每年评选一批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对先进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加分和倾斜支持。
(二十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用电物流成本等,确保每年降低企业成本1000亿元以上。放宽直购电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交易电量比例。有序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利用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施货运车辆通行费和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机场非航空性收费和通用航空公司收费的研究,加强市场监管,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六)弘扬江苏制造文化。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弘扬江苏制造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诚信精神,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在全社会形成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和企业转型升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开展绩效评估,发布评价结果。对江苏制造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个人、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省里将进行表彰。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