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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木浆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4  浏览次数:5419
核心提示: 根据商务部联合公告2007年1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所调整,全部使用进口木浆(商品税号4701-
      根据商务部联合公告2007年1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有所调整,“全部使用进口木浆(商品税号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出口纸及其制品(商品税号4801-4816)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为减缓出口增长,我国去年底开始取消了各种纸产品等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均被列入商务部定期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

商务部于4月6日发布的新目录包括用料完全采用进口纸浆的纸品多数将得到豁免的条款,这意味着这些纸品将重新获得出口退税资格。

此次政策变化,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将木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后的首次松动。2005年年底国家做出将木浆列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决定,对生活用纸行业进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此次政策调整,对生活用纸企业是利好消息。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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