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3年3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内容,分别是: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二章的修改
1. 对于第11节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本节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一般不通过检索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第一句中“一般不通过检索”和第二句中“未经其检索”的表述。
2. 对于第13节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本节规定:“初步审查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已经得知有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的,应当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其中“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的语句,同时明确了审查员可以根据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1.对于第8节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本节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通常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仅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但是,审查员可以根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第一段中“通常不进行检索”的语句,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删除了其中“仅需要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判断”的限制;同时删除了第二段中“未经其检索”的语句,并将该段与第一段合并为一段。
2. 对于第11节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本节规定:“初步审查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够取得专利权,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但审查员已经得知有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的,应当进行审查。”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的语句,同时明确了审查员可以根据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