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推进配套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近日,河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深化主体改革、规范林权流转、加强林权管理、推进采伐改革、建立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完善金融支撑、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意见,对全面推进配套改革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意见》共十个部分: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深化主体改革,全面推进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持、金融支撑、采伐管理、林权流转等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和扩大主体改革成果。
二、深化主体改革。对前期未列入改革范围,尚未明晰产权的集体公益林地和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要在保持公益林和国有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明晰产权工作。对已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要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
三、规范林权流转。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暂不进行转让方式的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对主体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鼓励流转。
四、加强林权管理。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流转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强化林权管理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进一步落实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服务、林权抵押监督、林权争议调处等林权管理任务。制定林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林权交易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及时妥善解决林权争议,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推进采伐改革。采伐经济林、房前屋后及在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商品用材林,以县、乡、村或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安排林木采伐,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分配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简化采伐审批程序,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建立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发展林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林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造林绿化、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和现代果品产业基地、产品初加工和储藏设施建设项目。努力扩大林果业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新增林果业专业合作社1000个,总数达到3000个,覆盖农民100万户以上。
七、发展林下经济。对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林下经济产品,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可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下经济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动植物养殖等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八、完善金融支撑。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减轻贷款人的利息负担。积极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采取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森林综合保险。
九、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建设任务、可支配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将应纳入预算的林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按国家要求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省级财政逐步加大农民林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发展林下经济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司法、档案、广电、金融、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支持林业改革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