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纸尿裤(含纸尿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婴幼儿、成人等使用的纸尿裤、纸尿片、纸尿垫等。 2、检验依据 QB/T 2493 纸尿裤(含纸尿片/垫)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4、抽样 4.1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2种主导产品。 4.2在企业成品库或成品集中存放处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4.3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销售包装,从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销售包装中不少于5片的,抽取12包,其中9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作为备样;销售包装中少于5片的,抽取20包,其中15包作为检验样品,5包作为备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