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扬州一家纸业公司销售的“亮婷”牌和“云林”牌益母草卫生巾,因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益母草”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图案使用,误导公众,受到相关部门查处。
经调查,“益母草”是山东一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上述两种品牌卫生巾外包装的正面和侧面均标有“益母草”字样,字体、大小均与“益母草”注册商标相近似。至被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产品累计金额1314元。
当事人辩称,所销售的“云林”牌“益母草柔爽护理+保健卫生巾”与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益母草”不同,并不侵犯“益母草”商标所有权。工商部门认为,“益母草”作为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的“亮婷”牌益母草卫生巾和“云林”牌益母草卫生巾近,扬州一家纸业公司销售的“亮婷”牌和“云林”牌益母草卫生巾,因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益母草”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图案使用,误导公众,受到相关部门查处。